《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立法变更(UWG)

2022-06-14 01:38:36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立法变更UWG)

 

  随着2021年6月11日的立法决议,《反不正当竞争法》(UWG)的相关修正案将于2022年5月28日生效,它的目的是在持续发展的现代化和数字化背景下保护消费者。立法变更的基础是在 "消费者新政 "的前提下执行欧洲指令(欧盟)2019/2161。法律修正案特别补充了第5条,第5a条和5b条,对企业对消费者的误导性行为进行了规范

  除其他新规定外,第5条第3款第2项包含一个新的禁止 "双重质量 "的规定,这意味着贸易商不允许在不同的欧盟成员国销售外观相同但质量不同的商品,除非有合法的理由和客观因素。在德国目前还没有出现这种问题,但是在其他成员国已经出现了,尤其是在食品方面,这就是这项新的禁令被纳入的原因。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a 条第四款红人营销建立了新的法律框架,是从上一个联邦法院的判决中转化和确定的。它规定,红人必须在有明显产品广告的视频或照片上标注#广告,只要他们因这种行为而获得报酬或用它来营销自己。对报酬的解释很广泛,比如说支付了在旅行中展示产品的这段旅行的费用

  新引入的第5b条了企业家现在面临着新的信息义务。该标准规定了在购买产品或使用服务时,哪些信息被认为是对消费者至关重要的。这旨在使 "线上市场"(《反不正当竞争法》2条第一款中的新定义)的销售对消费者来说更加透明。此外,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5b条第一款,现在还必须让消费者清晰地得知卖方的市场参与者地位。

  如果市场参与者经营一个具有搜索功能的在线平台(如eBay、Amazon或其他类似平台),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5b条第二款,有另一项新的提供信息的义务,要求该平台的经营者公开平台上所展示品牌的排名所参考的的主要数据。因此,他必须以可理解的方式向消费者解释基本算法。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5b条第三款,市场参与者有义务来审查他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客户评论。他必须公开检查评论的真实性和方法,以及根据哪种方法进行整理和公布的。

  新增加的还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9条第一款规定的罚款,该条规定,如果商人侵犯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c条第一款规定的某些消费者利益,将被罚款。然而,只有当侵权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c条第一款 "广泛的",即侵权行为对几个欧盟成员国的消费者产生影响时,这些消费者利益才会受到损害。如果存在违反黑名单的罪行、激进的商业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a条)、误导(《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5a条)或不公平的商业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消费者利益将受到损害。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作为一种限制,只有通过几个欧盟成员国的国家当局之间的合作,才能对行政犯罪进行起诉。

  因此,这意味着只有具有大型的欧洲层面的竞争违法行为才被《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9条第一款所涵盖。但是,如果存在这种侵权行为,可以预期最高5万欧元的严重罚款,如果公司的年营业额超过125万欧元,则最高罚款为年营业额的4%。

  这里出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个前所未有的修正,在9条第二款第一句中,如果企业家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规定的非法商业行为,从而诱使消费者做出了他们本来不会做出的决定,那么消费者现在可以直接向企业家索赔。此前,这种损害赔偿要求只保留给其他竞争者。消费者不得不求助于消费者中心来行使他们的权利,或者被转移到《德国民法典》规定的损害赔偿,然而,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新要求不同,这些要求通常以消费者和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合同关系为前提。然而,在实践中,必须由消费者来证明非法行为和商业决定之间的因果关系。此外,消费者对损害的发生负有举证责任。

 

伊娃.利贝瑙

研究助理

盈科德国律师事务所.杜塞尔多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