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K LAW Insights | 德国雇主的解雇通知书如何签署才具法律效力?
2025-06-11 17:59:08
在解除劳动关系的实践中,企业通常通过一份正式的解雇通知书(Kündigung)告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然而,如果该通知书由无权签署的人出具,可能导致解雇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因此,明确由谁签署解雇通知书以及如何签署,至关重要。
1.签署人必须具备适格的代理权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623条的规定,解雇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且不得以电子方式作出。因此,解雇通知书必须由雇主或其正式授权的代理人亲笔签署。
在公司层面,具备解雇权的通常包括:
公司总经理(Geschäftsführer):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签署具有完全法律效力;
具有法定代表权的授权人(如Prokurist,商事授权代理人):同样享有解雇员工的权限。
⚠️ 注意:如果解雇通知书由人事专员(HR Specialist)或其他管理人员签署,而其未能提供单独授权证明,则该行为可能被员工视为无效。
2. 签署格式应明确代理身份
若解雇通知书是由代理人签署,其代理身份必须在签名中清晰注明:
使用“i.V.”(in Vertretung,意为“代表”):表示具备正式代理权,法律上有效;
避免仅用“i.A.”(im Auftrag,意为“受委托”):这仅说明执行任务,不足以构成解雇权的合法授权。
3. 无权签署的法律后果:员工有权拒绝接受解雇
解雇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74条,若解雇通知书并非由雇主法定代表人签署,代理人必须同时出示书面授权书原件,否则员工有权立即以“授权缺失”为由拒绝接受解雇,解雇行为将被认定无效。
不过,如果:
员工事前已被雇主明确告知签署人具有该项授权,或
员工未在合理时间内提出异议,
则视为员工放弃权利,解雇依然有效。
⚠️ 告知必须来自授权人本人,即雇主或公司的总经理,才具备法律效力。
4. 特殊情形下的“默示授权”与实际管理职能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没有明确的书面授权,也可通过职务推定签署人具备解雇权:
根据联邦劳工法院(判例号:2 AZR 518/96),公司人事主管(Personalleiter)由于其职位性质,通常被视为拥有解雇权;
但前提是:其职责明确包括处理人事决策,全体员工对其职位有明确认知;
若其仅为HR部门的一般管理人员或行政主管,则不适用该推定规则。
5. 总结
为确保解雇决定的法律效力,公司应确保:
解雇通知书由总经理或具备有效授权的代理人亲笔签署;
如由代理人签署,务必在签名处标明“i.V.”,并附授权证明;
提前告知员工相关人员的授权信息,避免因签署瑕疵导致解雇无效;
对人事任命和权力分配保持清晰记录,确保管理职责与法律责任相匹配。
通过规范操作,企业可有效降低劳动争议风险,提升人力资源管理的合规性与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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